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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90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吉华与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华,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90号-1申请执行人:张吉华,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付永峰,男,汉族,大专文化,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付永峰的工资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