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燕丰与沈国燕、吴跃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燕丰,沈国燕,吴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陆燕丰。被执行人沈国燕。被执行人吴跃军。本院在执行陆燕丰与沈国燕、吴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5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国燕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10000元。因此,权利人陆燕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