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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燕丰与沈国燕、吴跃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燕丰,沈国燕,吴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陆燕丰。被执行人沈国燕。被执行人吴跃军。本院在执行陆燕丰与沈国燕、吴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5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国燕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10000元。因此,权利人陆燕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