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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阚凤臣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凤臣,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280号原告:阚凤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凤臣诉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