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申请执行刘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刘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1120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占学,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占学的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