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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史长旺与李晓军、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长旺,李晓军,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史长旺,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晓军,男,1973年2月7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李占合,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晓军申请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长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异议人称,法院扣押的中集货车虽挂靠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车是异议人的车,请求解除扣押。异议人提供由挂靠合同和购车手续证明其请求。申请人李晓军称,车辆以登记为准,该中集货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即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法院查封、扣押正确。经审查,我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晓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时,于2015年9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AJ02**号中集货车一辆,案外人史长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豫AJ02**号中集货车虽系异议人史长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而且该车已抵押给申请人李晓军,我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三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异议人称该车为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史长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