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小芳,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朱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