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戴伟与泾县天河砂石有限公司、厉星龙、胡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泾县天河砂石有限公司,厉星龙,胡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20号原告:戴伟。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天河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厉星龙。被告:胡胜军。原告戴伟诉被告泾县天河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健、张金林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泾县天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厉星龙暨其本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胡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戴伟诉称:本人自2013年6月起,一直从泾县天河公司处购买砂石。2014年1月10日,本人向泾县天河公司支付购买砂石的预付款60万元。该公司供应部分砂石后,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协商由该公司将未供货部分的预付款返还给本人。后本人经多次催要,泾县天河公司及其股东厉星龙、胡胜军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1份《承诺书》,承诺分期付款,若不能按期付款,以该公司挖掘机作为违约金抵给本人,但该公司及厉星龙、胡胜军并未按此承诺付款。本人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立即返还砂石预付款58.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计63.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共同承担。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未作答辩。戴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戴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戴伟的主体资格适格情况;2、泾县天河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各1份,厉星龙、胡胜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的身份情况;3、《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邮储对账单》打印件1份、《收条》1份,证明厉星龙于2014年1月10日收到戴伟转账砂石预付款60万元,并于同年2月10日出具58.7万元收条的情况;4、《承诺书》1份,证明厉星龙确认收到戴伟预付款,并与胡胜军共同承诺分期返还未供货部分的预付款58.7万元,若违约以泾县天河公司挖掘机作为违约金抵给戴伟的情况。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胡胜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戴伟所举证据,泾县天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厉星龙暨其本人、胡胜军均没有到庭,视为该三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2中的泾县天河公司企业信用信息,除证明该公司身份情况外,还能证明该公司是由厉星龙、胡胜军、卢秀芳三人于2011年3月1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证据3,能够证明戴伟与泾县天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据4,能够证明泾县天河公司合同义务已经转移,由厉星龙、胡胜军共同承担的事实;其余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厉星龙及其妻卢秀芳、表弟胡胜军共同出资成立泾县天河公司,厉星龙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10日,戴伟通过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向厉星龙个人银行账户汇入预付款60万元,用于向泾县天河公司购买砂石。该公司在供应部分砂石后,因故停业,而无法向戴伟继续供货。同年2月10日,双方经协商解除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在对账后,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星龙向戴伟出具1份《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戴伟石子预付款587000元(伍拾捌万柒仟元整)(以前所有收条作废)(戴伟签名)(按60方1550元/车)收款人厉星龙2014.2.10)。后在戴伟多次催要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星龙及其股东胡胜军于同年11月12日共同向戴伟出具1份《承诺书》,载明:“承诺书本人厉星龙欠戴伟石子预付款伍拾捌万柒仟元正(¥587000元),因我厂各原因造成无法给予戴伟石子货源,经协商如下付款计划:第一:分三次付清(第一次2014年11月30付贰拾万元正,第二次付2014年12月30日付贰拾万元正,第三次付2015年1月30日付清。第二:如不按计划还款,以本厂挖机抵作违约金。承诺人:厉星龙胡胜军2014年11月12日”。戴伟接受该《承诺书》表示同意,但厉星龙、胡胜军并未按约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戴伟经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戴伟提交向泾县天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星龙汇款的《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及其《邮储对账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星龙向戴伟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戴伟与泾县天河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存在,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戴伟在按约向泾县天河公司支付砂石预付款60万元后,即履行了主要义务,该公司理应按约及时履行供货义务;厉星龙在该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经协商与戴伟解除上述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与该公司股东胡胜军共同作出分期还款的《承诺书》,戴伟接受表示同意后,该公司上述合同义务已经转移,厉星龙、胡胜军应当按约共同向戴伟分期返还该公司未供货部分的预付款58.7万元,但拖欠至今,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戴伟要求厉星龙、胡胜军共同返还砂石预付款58.7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戴伟提出要求泾县天河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请求,因该公司的上述合同义务已经转移,由厉星龙、胡胜军承担,在本案中不是适格被告,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星龙、胡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戴伟返还砂石预付款58.7万元,并支付该款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万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20万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18.7万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均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戴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厉星龙、胡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