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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杜之刚与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杜之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园新黄冈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桐梓岗喻家湾**号。代表人:康道山。委托代理人:XX,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之刚。委托代理人:曾庆军,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之刚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贵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蕾、代理审判员张秋月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杜之刚的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2月29日,杜之刚与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杜之刚将自购鄂J×××××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园新黄冈分公司名下,杜之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杜之刚向园新黄冈分公司每年支付1000元的挂靠费,挂靠期限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挂靠期满后,若杜之刚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终止挂靠关系。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杜之刚要求将自购车辆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园新黄冈分公司不予配合。原审认为:杜之刚与园新黄冈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合同约定杜之刚车辆挂靠期限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现合同约定的车辆挂靠期限已届满,杜之刚要求将自购的车辆鄂J×××××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将车辆过户到杜之刚名下,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遂判决园新黄冈分公司配合被上诉人杜之刚将鄂J×××××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过户到杜之刚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园新黄冈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上诉人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系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二、杜之刚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直接要求将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所有的鄂J×××××号王牌中型自卸货车过户到杜之刚名下。但该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名下,该车辆的所有权应属于园新黄冈分公司,故本案应先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第三、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第一项第二条:若乙方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终止挂靠关系。如超过期限未办理转籍手续,则原合同视同有效。被上诉人在挂靠期满之前,并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要求将车辆过户。直到起诉前,也没有通知上诉人要求将车辆过户出去,故原挂靠合同继续有效。综上所述,请求:1、二审撤销原判,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杜之刚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被上诉人杜之刚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属实。另查明,车牌号为鄂J×××××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系园新黄冈分公司。本院认为:《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系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被上诉人杜之刚签订,且诉争车辆鄂J×××××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系园新黄冈分公司而不是园新公司,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适格主体,故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车辆上户后产权仍属被上诉人杜之刚所有,故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称本案诉争车辆先需确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依《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第一条约定认为被上诉人杜之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未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原合同继续有效的上诉理由,因该条继续约定“被上诉人必须按时交纳税费,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因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办理了续签手续,被上诉人亦未继续缴纳税费,故在合同约定的挂靠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杜之刚有权要求将自购的鄂J×××××号王牌中型自卸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综上,上诉人园新黄冈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饶贵芳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晨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