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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余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