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张淑兰。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世龙,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兰诉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淑兰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张淑兰。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