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阙作云与谭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作云,谭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阙作云,男。被告谭德军,男。原告阙作云与被告谭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作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阙作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