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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阙作云与谭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作云,谭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阙作云,男。被告谭德军,男。原告阙作云与被告谭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作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阙作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