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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九江与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江,李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李九江。被告李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九江与被告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李九江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九江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