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九江与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九江,李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李九江。被告李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九江与被告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李九江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九江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