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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富鸿昌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鸿昌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富鸿昌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义务人民币款项共计9539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昇鸿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391.3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萧活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