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于合奎、屈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于合奎,屈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6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地址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毛东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于合奎。被执行人屈海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于合奎、屈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忠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