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31号原告:孙阳兵,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陶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咏,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兵诉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阳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阳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阳兵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