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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吴某,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义,男,偃师市李村法律服务所。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香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