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树斌与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斌,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68号原告袁树斌。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法。原告袁树斌诉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应为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树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