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树斌与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斌,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68号原告袁树斌。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法。原告袁树斌诉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应为浙江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索特施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树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