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东,顾成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2号反诉人张英东。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福。被反诉人顾成双。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人张英东诉被反诉人顾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人张英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人张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人担负。审 判 长 孙 慧审 判 员 闫 滨人民陪审员 李耀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