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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东,顾成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950-2号反诉人张英东。委托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福。被反诉人顾成双。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河北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人张英东诉被反诉人顾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人张英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人张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人担负。审 判 长  孙 慧审 判 员  闫 滨人民陪审员  李耀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