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富保与朱正波、刘声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富保,朱正波,刘声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沈富保,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正波,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声智,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正波、刘声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正波妻苏青华名下有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名仕新城小区12幢606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正波妻苏青华名下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名仕新城小区12幢606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