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飞与孙爱学、孙林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赵飞。被执行人孙爱学。被执行人孙林生。赵飞申请执行孙爱学、孙林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