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飞与郑斌斌、安徽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高飞。被执行人:郑斌斌。被执行人:安徽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斌,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扣划郑斌斌存款31127.41元,查封床上用品价值122640元;被执行人郑斌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8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