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与顾海明、侯连、郭振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顾海明,侯连,郭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地址:天镇县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步平。联系方式:1873428****被告顾海明,男性,43岁,1971年9月18日,天镇县鲍家屯村。联系方式:1823521****被告侯连,女性,47岁,1968年8月9日,汉族,天镇县鲍家屯村。被告郭振海,男性,44岁,1971年1月3日,天镇县玉泉镇和平里063。联系方式:1351366****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顾海明、侯连、郭振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该案在起诉后被告已归还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如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