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已将40000元案件款中的150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剩余2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院当面向申请人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实际受偿。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新 兵代审判员 王���军代审判员 郗 永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