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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与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436号原告张×诉被告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