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与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436号原告张×诉被告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