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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文汉、吴孝芝等与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戎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文汉。原告吴孝芝。原告刘发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品,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亚军。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与被告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戎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诉称,原告刘文汉、吴孝芝系刘毅父母,原告刘发清系刘毅之子。刘毅多年来在丹阳市××北镇生活工作,据了解,刘毅与被告系多年相识的熟人,刘毅在2015年1月1日因车辆事故不幸身故。原告在清理遗物时发现由被告书写的借条,经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不愿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戎亚军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戎亚军向刘毅借款80000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向刘毅作出承诺:明天2014年8月15日还清刘毅8.6万元钱。2014年11月6日,被告戎亚军向刘毅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1日还清。因被告戎亚军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刘毅于2015年1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刘文汉系刘毅父亲,原告吴孝芝系刘毅母亲,原告刘发清系刘毅儿子。以上事实,由借条、承诺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庭情况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戎亚军向刘毅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刘毅死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受其权利。被告戎亚军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86000元,意即于2014年8月15日偿还此前向刘毅借款80000元的本息合计86000元。经本院核算,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8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即3627元(80000元×68天×2%÷30天)。被告戎亚军于2014年11月6日向刘毅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1日还清,该款逾期还款利息应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戎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戎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借款80000元,利息3627元,合计83627元。二、被告戎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刘文汉、吴孝芝、刘发清负担192元,由被告戎亚军负担254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将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