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国民诉刘森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民,刘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民,男,75岁,汉族,住绥中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刘森,男,43岁,汉族,无业,住绥中县东大街。本院在执行温国民与刘森故意伤害(2015)绥刑初字第70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森在监狱正在服刑期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