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刘祥乐与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乐,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刘祥乐,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喜光,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乐与被告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祥乐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祥乐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