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卫青与林松、吴泽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青,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松,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泽贵,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卫青与被执行人林松、吴泽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卫青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除其中被执行人吴泽贵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