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霍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花*期。被执行人霍健,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户,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山上。刘勇申请执行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霍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霍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勇借款5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25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霍健于2015年10月23日履行案件款5000元及执行费725元,剩余案件款分别于2015年11月24日履行20000元,于2015年12月24日履行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10000元于2016年1月24日前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