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法执字6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孙其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632-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庆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其宝,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公培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