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曹炜炜、石磊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炜炜,石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曹炜炜,女,38岁,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石磊,男,52岁,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湖口县。曹炜炜申请石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湖口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曹炜炜申请石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查建宁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