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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李某甲,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张某某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6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先、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相识,后于198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十二月生育女儿李乙,因被告生下女儿后就抛夫弃女去向不明,1986年7月22日被告回来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1月6日,原、被告经劝说,决定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照例将工资收入交给被告,仅留些零用钱,但被告却嗜赌成性,债台高筑,行踪也飘忽不定,原告经常被债主搅得无法正常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虽与原告结婚、离婚又复婚,也存在吵闹,但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和原告有和好的可能性;原、被告一起开麻将馆到今年5月3日,因外面挣钱多,故自5月4日起被告去外面挣钱上班,期间原、被告一直有电话联系,但被告回来的时候发现原告将房屋钥匙调换,被告有出钱装修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5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李乙。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1986年7月22日,在本院调解离婚。2006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5月份,原、被告双方分居,现原告方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又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更改居民身份证号码,将XXXXXXXXXXXXXXXXXX更改为XXXXXXXXXXXXXXXXXX。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调解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虽婚姻结合过程历经反复,但复婚至今已近九年,复婚后双方感情也尚可,庭审中,被告表明了其不愿意离婚及希望能和好的态度,���只要双方能够积极沟通、增进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可以得到改善。综上,尚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