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泽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23号枫景大厦B、C幢101号。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灵慧,女,1985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泽云,女,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5元,减半收取96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