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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清录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清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4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清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离石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清录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离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清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白清录因欲去澳门赌博无钱,便谎称自己做工程缺资金,向成玉蛾骗取贷款人民币3O万元,随后其将骗得的上述30万元全部用于澳门赌博挥霍。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白清录因欲去澳门赌博无钱,便谎称自己做的工程需要打点领导缺资金,再次向成玉娥骗取贷款人民币7O万元,随后其将骗得的上述70万全部用于澳门赌博挥霍。2013年12月l6日,被告人白清录因欲去澳门赌博无钱,又谎称自己工程上订购钢材款不够,再次向成玉娥骗取贷款人民币5O万元,随后其将骗得的上述5O万元全部用于澳门赌博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受害人成玉娥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2Ol3年9月初的一天,白清录对我说他自己要做个工程,资金短缺,让我帮一下他,并说能给我3%的利息,借30万元。2013年9月17日,我在家中给了白清录30万元的现金,并写了30万元的欠条,并当场给我放下9OOO元的一个月的利息,2013年11月9日,白清录到了我家提前给我送过来第二个月90O0元的利息,并且又要和我借70万元,快过年要打点一下领导们了,我说还没凑够,得等几天,他说先给我把70万的欠条打下,我说行了,并且在借条上注明了利息3分。2013年11月11日我凑好了7O万元,其中2O万元给的白清录现金,50万元是我通过汇款的方式给白清录的工商银行卡上汇了过去。过了几天,白清录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包头钢铁厂了,他的工程已经说定了,买钢材的款还差50万元,让找帮人帮到底,想办法再给他凑上50万元,我说我想办法。2Ol3年12月16日,我给白清录打电话,说5O万元准备好了,他让我给他的银行卡账户上打过去,说回来了给我打欠条,我就在久安路工商银行将50万元给白清录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汇了过去。过了五、六天,白清录到了我家给我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同样在借条上注明利息3分,并且和我说过了年之后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我。到了2014年我开始和白清录要利息,白清录就一直推脱说他包头钢厂进钢材,后来白清录开始不接我电话。20l4年3月份我就联系不到白清录了,后来我感觉被骗了,我只好报了案,直到2015年1月16日我在太原找到白清录之后他说钱已全部在澳门赌博输了。(二)被告人白清录的供述,20l3年9月17日中午,我一个人到了久安路公安局家属院薛建国家,当时家里就有薛建国的老婆成玉娥说了要贷款的事情,成玉娥同意了,我和成玉娥说做个生意了,要买些钢材缺少资金,成玉娥说要贷多少了,我说是30万元,成玉娥说行了,然后说好月利息是三分,没有说具体还款时间,成玉娥扣了第一个月的利息9OOO元,实际给了我29lOOO元。我觉得澳门赌博能挣下钱了,挺好的,我就想办法凑钱到澳门去赌博,然后我就联系了成玉娥,我说做生意还要用钱了,成玉娥问我要多少了,我说还的70万元了,我到了成玉娥家里,说好还是月息3分,把第一次的贷款利息又扣除了一万八千元,第二次70万元的贷款利息是两万一千元,我实际拿了现金十六万零壹仟元,成玉娥给我工行卡上汇了50万元,我给成玉娥打了一张借70万的借条。过了一个月,我又以做生意为由向成玉娥贷款了,成玉娥同意了,问我要多少,我说5O万,说好是月息三分。成玉娥给我工商卡汇了50万元,我给她打了一张伍拾万元的借条,然后我又拿上钱到了澳门,过了几天又把这些钱全输了,之后我就再没有去澳门赌博,我欠成玉娥的贷款就没有再还过她,利息也没有支付过。(三)受害人成玉娥提供的借条3支,证明的内容是,白清录分三次向其借款15O万元,第一次30万元,借款时间2013年9月17日。第二次7O万元,借款时间20l3年11月9日。第三次5O万元,借款时间2013年12月l4日。(四)被告人白清录的银行查询记录。证明的内容是,成玉娥于2013年11月11日给白清录工商银行卡上打款5O万元。20l3年12月16日成玉娥给白清录工商银行卡上打款50万元。(五)白清录出入境查询记录,证明的内容是白清录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的出入境记录,其中去澳门两次,第一次出境澳门是2013年11月12日,入境是2Ol3年11月26日,第二次出境澳门是2013年l2月26日,入境是2014年1月5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清录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清录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清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上诉人白清录上诉称,1、从本案侦查过程来看,本案侦查人员涉嫌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将原本民间借贷纠纷案可以办成刑事诈骗案。2、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所有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进行核实,便径直作出判决。3、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材料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清录虚构其做生意的事实,隐瞒其澳门赌博挥霍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据可证,本院不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