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姚彩红、翁军与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淮安市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彩红,翁军,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淮安市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姚彩红。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军。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朱淮林,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承德北路345号。法定代表人张进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庄亚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彩红、翁军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柳树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淮安市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彩红、翁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彩红、翁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彩红、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彩红、翁军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玲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