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路景文与樊湘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路景文,惠民县魏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樊湘海,惠民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路景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路景文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湘海与申请人路景文到庭,在向当事人做工作之后,申请人同意本案案款由被执行人路景文的工资偿还,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樊湘海死亡,申请人路景文放弃本案的其他一切诉讼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