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丁某某,男,26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赵某某,女,2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