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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1-1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甄雅钦,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