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1-1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甄雅钦,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