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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亿祥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元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深圳市联亿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宁。委托代理人田春明。被告深圳市优元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星燎。委托代理人曾志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亿祥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62元,由原告深圳市联亿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永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里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