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孙宏亮与张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亮,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孙宏亮,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75,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张春燕,曾用名张路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6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我院(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燕在中国银行珠海新青支行00×××9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