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学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学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1656号罪犯孙学志。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唐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4日以(2001)冀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3年6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孙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十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孙学志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十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喜栋、冯光亚及罪犯证明人孔荣桓、李浩永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学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