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立敏与曹作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敏,曹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710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敏。被执行人曹作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立敏与被执行人曹作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0841.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