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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立敏与曹作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敏,曹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710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敏。被执行人曹作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立敏与被执行人曹作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0841.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