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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502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委托代理人单国武,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邢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第三人邢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娟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