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2日。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