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立英与刘旭东、刘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英,刘旭东,刘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112号原告刘立英,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旭东,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小光,男,38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英与被告刘旭东、刘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