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立英与刘旭东、刘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英,刘旭东,刘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112号原告刘立英,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旭东,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小光,男,38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英与被告刘旭东、刘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