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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申二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等与许某丁、许某戊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二字第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乙。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北石家庄桥东日月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樊文军,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许某丙。再审申请人许某甲、许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二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某甲、许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所依据的“分单”是无效的,原审被告支取股金的行为也并非老人将股份处分的行为,且申请人姐妹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对股权享有继承的权利。本院认为,诉争双方的父母许明山与李金姐于1984年写下分单,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许某戊、许某丁,并由其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许某戊、许某丁自2009年开始就持有股权证并支取股金,当时许明山与李金姐都还在世,李金姐于2010年4月7日去世后,诉争股权证依然由许某戊、许某丁持有。许明山与李金姐生前在许某戊、许某丁家轮流居住,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花销、医药费及去世后的丧葬等费用亦由许某戊、许某丁负担。并且,许某丙亦证明父母已将股权证分配给二被申请人。结合分单的内容及以上实际,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许某甲、许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甲、许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