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彩娥、吕招娣等与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彩娥,吕招娣,吴文其,吴伟奇,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赵彩娥。申请执行人:吕招娣。申请执行人:吴文其。申请执行人:吴伟奇。被执行人:宋磊。申请执行人赵彩娥、吕招娣、吴文其、吴伟奇与被执行人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9850.3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支付执行款7000元,本院查封其名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因车损评估需要,申请对该车辆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8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