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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良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周良华。委托代理人:张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周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