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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彬。委托代理人李乐乐。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张学恩。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学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学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柳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