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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与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035号原告孙××。被告汤××。(被告上述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预交费100元,由原告孙××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兰 来源: